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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世界即时

时间:2023-05-05 16:34:17 来源:城市网 发布者:D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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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z你好,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可以依据市政府文件制定发布的。

2、现实生活中,这类规范性文件居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套”文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 因为我们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下仅以山东省为例,说明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合法性问题。

4、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5、 2、【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6、 3、【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7、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8、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第四十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9、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10、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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