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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吗?

时间:2023-05-22 15:13:26 来源:巴中在线 发布者:DN032

一、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界定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的界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

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如下: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分析对象只是行为构成要素。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

代签保险合同生效吗

代签保险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投保人或者投保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都是无效的。但是,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盖章行为的认可,那么这份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有效的。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标签: 投保人和保险人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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