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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时间:2023-05-26 13:11:49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者:DN032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如下意思: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采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2.及时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以免随着时间推移证据被破坏或者灭失,对于难以保存和固定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3.全面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该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对于需要调查的证据尽量全面调取,以求充分还原事实。对于案件的认定在当事人条件所限无法调查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利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标签: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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